核心观点
此次公布的、修订后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1)明确了对工资薪金采取累计预扣预缴,对劳动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采取按月或者按次的预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明确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范围以及针对具体问题的处罚情况。3)专项扣除上修了居民房租和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额度。总的来说,新个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实操过程中的技术细节,并且在专项扣除方面略超预期。向后看,个税的起征点和专项扣除额等内容大概率将会实现灵活调整。同时预计个税制度也会不断完善,逐步向全面综合计征迈进。
事项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同时国务院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明确新个税中专项扣除的最终办法。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接连发布了四项公告,分别为“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新条例下个税的具体操作细节。总结来看,共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本文我们就新个税实施条例和操作细节中的重点事项进行分析解读。
内容摘要
专项扣除中提高了大病医疗与房租的扣除额度。我们把最终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发现,大病医疗支出和房租的扣除额得到了提升。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额由每年1.5万-6万提高到1.5万-8万,房租的扣除额由每月800元-1200元提升到800元-1500元。除此之外,也更加明确了对于每一项具体的专项扣除的实施期限。如房贷的扣除不能超过20年(240个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年(48个月)。因此综合来看,最终版的个税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略超预期。
新修订的《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操作过程中的技术细节。新个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给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并且说明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为新个税法及新个税法实施条例施行后的实际操作提供了依据。其中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税计算采用累计预扣预缴,劳动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采取按月或者按次的预扣预缴。但年底还是合并为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新个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开始生效,距离目前仅剩一周时间。预计前期纳税申报将会留有一定的过渡时间供扣缴义务人开展工作。
向后看,预计个税改革未来会更加注重资本性收入的调节。我们将新的和旧的个税法实施条例进行对比,发现除了此次变化最大的与工资薪金相关的“小综合+多扣除”的相关内容外,利息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收入的相关条例也都进行了修改。总体来看,拓宽了利息等和财产转让收入的定义范围,以更大程度上调节纳税人通过资本性收入来源形成的财富积累,减轻资本性收入对社会贫富分化的影响。
评论:
专项扣除提高了大病医疗支出与房租的扣除额度
专项扣除中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额由每年1.5万-6万提高到1.5万-8万,房租的扣除额由每月800元-1200元提升到800元-1500元。在整个新个税法改革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专项扣除。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比最终版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我们发现大病医疗支出和房租的扣除额得到了提升,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额由每年1.5万-6万提高到1.5万-8万,房租的扣除额由每月800元-1200元提升到800元-1500元。除此之外,也更加明确了对于每一项具体的专项扣除的实施期限。如房贷的扣除不能超过20年(240个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从扣除的变化来看,整体的扣除额度没有太大的变化;考虑到我国大病医疗费用较高,因此也上调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同时也加大了对人口较多的城市的住房租金的扣除。从实际的居住成本来说,各城市之间的差异的确较大,而且也能感受到租金的增速出现明显的分化。我们之前也反复强调,六类扣除项中的具体扣除额及起征点后续也会根据客观情况再进行调整。
各项所得采取预扣预缴的方法,“小综合”年底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采取累计预扣预缴,尽可能贴近真实纳税情况,减轻对纳税人的资金占用,大大降低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在8月31日的报告《个税改革新征程:“综合”+“扣除”的意义远远大于5000元起征点》中我们强调,由于我国税务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计征向综合计征逐步转变的条件。综合计征的特点除了增加专项扣除以外,还将纳税各个来源的收入打包,作为统一的税基征税。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够更加真实的还原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实现更公平的税收调节作用。但是考虑到计征的方便性,目前的计征方法还是采取源泉课征、预扣预缴的方法,但是在年底会有汇算清缴。工资薪金是大部分纳税人的主要纳税税基,此部分采取累计预扣预缴,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贴近真实的纳税情况,以减轻对纳税人的资金占用,降低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几率。而对于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采取的是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的方法。具体的计算情况如下:
新个税试行条例中也提到,对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在年底进行汇算清缴。因为按照现行的按不同所得来源征税的情况,可能会导致所得中主要依靠稿酬的纳税人缴税过多的情况,因此需要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的规定来源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1]
个税改革未来将会更加注重资本性收入的调节
本次新个税实施条例中将个人资本性收入的定义范围扩大,意在加大对资本性收入的调节力度。我们将新个税实施条例和旧个税实施条例进行对比,发现除了此次变化最大的与工资薪金相关的“小综合+多扣除”的相关内容,利息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收入的相关条例进行了修改。具体条例如下: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所拥有的债券、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此处较旧个税的条例表述增加了“等”,对具体范围保留了细化定义的空间,以防止个人利息收入的以不同形式或者名义进行偷税、避税。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此处较旧个税的条例表述增加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且将“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更为宽泛的表述为“不动产”,拓宽了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根据我国目前日益加大的社会收入差距,我们认为未来的个税改革不仅会继续朝着综合计征的方式迈进,而且会更注重对资本性收入的调节,减轻社会的贫富分化。
综合来看,新个税实施条例中专项扣除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略超预期。此前参考中信证券研究部大消费组的测算,根据征求意见稿实现的个税减税将使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约4325亿元,预估实际释放居民消费约为2400亿元。此次最终版的个税专项扣除条例可能会释放的居民消费预计在2400亿元基础上有小幅的提高。根据此前财政部对外公布的信息,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和起征点还是会灵活调整。不论是考虑到未来的经济增长压力,还是我国个税体制仍然处于向成熟阶段迈进的情况,预计中长期内个税的调整的可能性仍然较大。
[1]《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