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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采宜:反垄断究竟应该反什么?

Posted on 2021年9月3日 By 培训机构时间表

反垄断到底应该反什么?


182亿,史无前例的巨额罚单终究出来了,落在了互联网巨头阿里巴巴。理由是其零售服务平台推出“二选一“制度限制商家选择,排斥平台竞争。


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少用了三分之一的篇幅论证阿里巴巴拥有市场支配地位(2019年阿里巴巴的网络零售服务收入占市场份额为71%,商品交易份额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商品交易总额中占61.83%),与此同时,在各大主流媒体,和反垄断声调一并响起的还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在这里,我们是不是要思考一下:反垄断到底是反什么?防止企业做大做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还是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交易对手的权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最早的反垄断法起源于十九世纪末美国的谢尔曼法,确定了四种行为违法:价格歧视、达成捆绑和排他性交易合约、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和管理者在不同企业兼职(涉嫌合谋)。从法律条文来看,企业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是反垄断法的重要靶子。


但2000年微软险些被拆分的反垄断诉讼案例,让反垄断法的实际操作转向一个新的执法境界:从本身原则转向理性原则。


在“本身原则”下,不管你的行为动机是什么、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只要你的市场份额达到法律认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面临被肢解的命运。而 “理性原则”下,被裁定为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必须是当事人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交易对手、造成其他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后果。


用句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打击“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的商业行为,核心在于维持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大,不是罪。


市场经济中所有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做大做强,并籍此在行业竞争中胜出、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换一句话说,垄断利润是刺激所有企业不断努力的核心动力。没有垄断利润的存在,就没有竞争的存在,也没有企业创新的动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制度使得一些高科技企业拥有自然垄断地位。比如,一个治疗恶疾的特效药,没有替代品,市场份额100%,如何监管才能使其不会滥用垄断地位?我想不应该是拆分、肢解而是监管其定价机制。


进入互联网时代,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叠加边际效用递增的马太效应使得这个行业呈现出和传统行业完全不同的市场结构,市场份额集中化使得运营成本不断下降,网络效用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形下,反垄断的执法目标应该是什么?维护市场交易、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利益还是市场结构分散化?


2000年微软反垄断案的最终判决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微软掌握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 90% 以上的份额并以此捆绑浏览器的做法明显违法,但“免费的IE浏览器让消费者得益”这一点挽救了它,使其避免了被肢解的命运。


二十年以后的今天,大量互联网巨头不甘于只在自身赛道获得垄断地位,而是不断地将触角延伸到不同领域做开放生态,来放大规模效应,形成更大的平台效应、获得更高的垄断利润,互联网行业普遍流行这样一种理念:“开放才能获得更大更持久的垄断。”


即便在其他行业,龙头企业也拥有其他中小企业望尘莫及的成本优势和信息优势,因此,反垄断要打击的靶子,不是企业的大,不是市场份额的高,而是企业处于强势地位时侵害交易对手和破坏公平竞争的商业行为。比如阿里曾经执行的强迫商家“二选一”的排斥竞争行为,比如以压垮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补贴大战”。


随着时代的变迁,商业交易的模式在不断变化,反垄断的目标可以越来越聚焦,靶子则应该越来越“模糊“,所有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对交易对手(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压榨,涉及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都应该纳入打击范围。但不是让所有以做大做强为目标的收购兼并都被带上“资本无序扩张”的监管紧箍咒。


特别声明:本文为人文学者、经济学家林采宜的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在文章标题下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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